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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

2020-04-07 15:03:51

奇蟹商城 医疗器械5S服务平台

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

 

为了保护奇蟹商城所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和有关法律,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.

 

注:本条例所称消费者,是指在奇蟹商城产生消费的顾客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.本条例所称经营者,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者,销售者和服务者。

 

一、消费者享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等有关法律,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.消费者应当尊重经营者的劳动,依法行使权利.

二、经营者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等有关法律,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,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.

三、根据消费者的反映,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,价格,计量,安全,卫生,性能及信誉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,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;

四、涉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,可以向有关单位和经营者查询,有关单位和经营者应当给予答复.无正当理由拒不答复的,可以通报或者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披露.

五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范文,不得有下列情形

1. 雇佣,指使他人或者与他人合谋进行欺骗性的销售或者服务诱导;

2. 作虚假的现场演示,说明或者以虚假的有奖销售,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;

3. 以不合格商品或者国家,省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,处理品冒充合格商品;

4. 销售过期,失效,变质,受污染的商品及其他可能损害消费者人身健康的商品;

5. 利用明码标价或者采取虚假的清仓价,甩卖价,最低价,优惠价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;

6. 销售商品,提供服务与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,样品,标准不一致;

7. 伪造企业名称,地址和商品的产地,名优标志,冒用他人名称,地址,注册商标,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,或者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以及不按规定用中文标明商品的名称,产地,厂名和标识销售商品,提供服务;

8. 骗取消费者预付款而不向预付款人提供约定或者承诺的商品,服务;

9. 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对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作虚假宣传;

10. 使用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计量,计价器具;

11. 其他欺诈性行为.

 

 

六、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,不得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不合理条件.提供可选择性商品和服务的,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.

七、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,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,写作网数量,安全,卫生标准,提供必要的警示标志,技术指导,使用演示或者说明书,保修凭证,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,商品检验合格证明,明示有效期限,服务项目,收费价格.

八、经营者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,即使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,财产安全的,应当立即中止,停止出售该商品或者提供该项服务;商品已售出的,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,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,更换或者销毁,同时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.

九、经营者应当采取前款规定措施而未采取的,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要求经营者立即中止,停止出售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,对已售出的商品采取召回措施.

十、消费者协会发现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的,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相应的建议.

十一、经营者按照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对商品承担包修,包换,包退(以下简称三包)责任的,应当出具三包凭证并履行承诺.三包凭证应当明确注明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,并指定具备条件的维修单位.实行三包的商品有质量问题的,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,更换或者修理.经营者承诺的三包时限超过规定时效的,依经营者的承诺.

十二、 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对商品承担退货责任的,应当按照购货凭证一次退清货款.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对商品承担更换责任的,入党申请书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,同规格的商品,无同型号,同规格商品的,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,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.

十三、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对商品承担修理责任的,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二十日内修复,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.到期未能修复商品的,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更换同型号,同规格的商品.

十四、对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,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上门服务,负责运送的承诺.不能按照承诺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的,应当向消费者支付实际发生的运输费,误工费,差旅费等合理费用.

十五、经营者提供的奖品,赠品,免费服务应当保证质量和安全,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更换,修理,重作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.

十六、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,重作,更换,改进,退货,补足商品数量,退还货款或者服务费用以及赔偿损失的要求,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或者根据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,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.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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